2013-09-02
罗某医疗纠纷案始末
2013年7月以来,罗某以论坛发帖、微博等方式,散布不实之词,歪曲事实真相,诬陷、诽谤怀化市第五人民医院。并以短信方式恐吓医院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;打砸医院办公设施,霸占办公室及门诊大厅。严重影响医院办公和病人就医秩序。现将该案的基本事实列述于后,以正视听。
一、 罗某诊疗经过。
1、罗某,男,31岁,湖南维尼龙厂职工。2007年4月7日,因车祸收住我院外一科。经X片检查诊断为“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”,即行“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”,术后二周出院回家休息。
2、2007年7月,罗某电话告知医院,左腿骨折手术处有松动,可能是钢板断裂。经来院X片检查提示“左股骨中段陈旧性骨折,并有嵌插”,7月25日,再次行“左股骨陈旧性骨折加压钢板内固定术”。
3、2008年8月,罗某来院复查,发现骨折处仍无骨痂生长,考虑为“骨不连”,遂请湘雅医院骨科专家倪教授来院亲自主刀于8月29日为罗某行“左股骨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植骨术”。
4、2008年8月术后至2010年3月,经一年半的治疗观察,骨折处仍无骨痂生长。
5、2010年5月,医院护送罗某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,之后多次进京复查。2013年5月,积水潭医院黄教授明确告诉患者骨折已完全愈合,可以拆内固定钢板了。期间2011年6月回岗上班。
二、 医疗事故鉴定情况。
1、2008年8月后,罗某认为骨痂不生长,医院存在过
失,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。2009年11月19日,湖南怀化市医学会首次鉴定为“三级戊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次要责任”。罗某不服,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。
2、2010年5月10日,湖南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为“三级
戊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”。
3、罗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所谓“两次结果截然相反”一说与事实不符。(注: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属于造成功能障碍最轻的一等。)
三、罗某的主张及行为。
2013年5月以后,罗某在骨折已愈合,按照医学标准骨折已治愈的情况下,以患肢缩短为由,要求医院负担其骨延长手术费及其他费用共98万元。医院答复罗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,公平、公正处理此事。罗某不服,一边在医院大吵大闹,一边在互联网上恶意中伤造谣,并短信恐吓医院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。其具体无理、非法行动如下:
1、7月5-6日,罗某母子二人强行霸占院长办公室;
2、7月18-19日,罗某母子二人第二次强行霸占院长办公室,上述恶劣行为导致医院院长无法正常办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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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医院对此事件的处理及态度。
1、对罗某上述无理、非法、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行为,激起了全院400多名医务人员的极端愤慨,广大医务人员自觉行动起来,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,8月15日下午5点30分,在告知罗某及其母亲自行搬出医院办公区未予采纳的情况下,医院保安和部分职工将其生活用品包括煤炉、锅碗瓢盆等搬出办公区,在搬离过程中,罗某的母亲突然强行闯入办公室,自行背靠着门倒地,在倒地过程中自己用后脑勺撞击门板,随后倒地装晕。这一过程并非罗某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所谓“花钱雇佣社会烂仔试图用武力,将我和我母亲威胁赶出五院,我和母亲宁死不屈,我母亲60岁了,被打晕死过去。”
2、自罗某于2007年7月在我院行第二次手术以来,我
院始终本着对罗某认真负责的态度,在其治疗(包括请湘雅医院专家、护送去北京积水潭医院手术及多次复查)、工作(联系其单位于2011年6月让罗某复岗上班)、生活等诸多方面尽了医院最大努力及同情。
3、双方发生争议后,医院多次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此事,积极配合怀化市卫生局、怀化市维稳办、鹤城区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,并多次专程到罗某所在单位溆浦县大江口湖南维尼龙厂,向其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和沟通。
4、双方通过多次协调意见分歧巨大,罗某的过高要求医院无法满足。为此,医院认为此事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才能得以公平公正的解决。